深圳南山法院对一起涉 AI 作品著作权案进行了宣判,认定 AI 机器人自动撰写的文章拥有著作权。AI 机器人衍生产物是否拥有著作权这个topic本身具有争议,同时,这个topic本身除了法律上的意义之外,也同时具有 AI 伦理方面的意义。
这个案例中涉案文章的末尾注明“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”,创作主体机器人Dreamwriter属于设备,本身不是适格民事主体,该设备合法授权给原告使用,因此,涉案文章的权利属于原告,被告抄袭/剽窃原告的东西当然不对,这个很明显涉及不正当竞争,对于新技术的研发也需要保护,这些没有疑问,但是涉案文章是否具备著作权却是仍存疑虑。
涉案文章的本质是 AI 机器人和使用者指令输入共同作用产生的衍生产物,将 AI 衍生产物认定为拥有著作权,表明上看上去是保护和鼓励创新,特别是近几年政策鼓励的人工智能技术,但是,如果这样认定的话,可能会有几个问题:
1、AI 机器人的本质是一个机器装置,目前 AI 还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智能,本质上是人为设定的一系列算法,特点是相同的输入会得到相同的结果,如果有2个人使用同样的一个 AI机器人,使用相同的输入,他们会得到相同的衍生产物,那么,著作权该属于谁,如果有一万个人同时使用呢?同时,这种情况下这个衍生产物的独创性主体是谁?独创性体现在哪里 ?不要和AI机器人本身的独创性和 AI机器人生成衍生产物的过程本身的独创性混淆,它们的独创性主体是 AI 机器人的研发者,而不是使用者。
2、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也会有问题。通过 AI 机器人产生衍生产物的速度在理论上是可以极快的,远超出人类的速度,那么,在理论上,同一个主题范围内的东西,AI机器人可以将全部或者大部分的情行进行穷举,并且进行发布,或者更加智能化一点,通过历史数据进行预测,筛选出最常见的路径进行组合和发布(甚至针对某个作者的习惯与风格),这样的话,是否还有人类进行创作的空间?如果有人类进行了创作,会发现其作品总会和 AI机器人的衍生产物中的某一个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实质性相同,在目前的法律意义上会涉嫌侵权。这样子的话,岂不是成了 AI 机器人剥夺和打击人类的创作活动?
3、如果使用 AI 机器人产生的衍生产物的著作权属于我,那么,如果我是生产书籍的人,编辑、排版、印刷都是我,是不是我拥有这个书的著作权?当然,很明显我不会拥有这个书的著作权,我没有权力去改变书的内容,我必须严格遵循作者给我的稿件,其内容本身不是我创作的,而作者则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稿件内容的修改,并且要求我进行更新。那么,在使用 AI 机器人时,在相同的输入条件下,不修改 AI 机器人,使用者有能力根据自己的意志改变 AI 机器人的衍生产物的内容么 ?如果没有,那能说自己是原创作者么?
案例原文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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